释义 |
子女的继哥一般来说是没有扶养义务的。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继子与继哥之间并没有直接的亲人关系。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才有受法律约束的抚养义务。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抚养人的范围 被扶养人的范围如下: 第一类: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这种情况具体包括:1、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未成年外孙子女;3、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第二类: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这种情况具体包括:1、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配偶;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包括养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3、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本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4、缺乏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兄、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