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所得税属于税金及附加吗 |
释义 | 企业所得税不属于税金及附加。 企业所得税计入“所得税费用”;“税金及附加”主要核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是对经营后的收入征收的,而“税费附加”项目的会计内容是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税费,税费附加会对“营业利润”之前的损益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企业所得税不计入“税费和附加”,而应计入“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纳税人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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