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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联系不到家属,医院会抢救病人嘛
释义
    从法律上来说,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和授权委托书只要患者本人签名就可以了,但是在实践中,医院往往会要求患者本人和其近亲属都要在手术同意书和麻醉同意书上签名。医院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规避手术可能带来的风险,防范手术中不可预知的风险可能给医院和医务人员带来的麻烦和纠纷。
    应该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先给重患治病。
    首先,很多人会纠结这个问题,根本在于没有一条规章是来保护医务工作者权利的。现在的规章制度是更偏向于患者一方的,比如在给患者手术时,会要求其家属签字,如果家属不同意就无法进行手术。的确这样的做法既是保障了患者权益,让患者和家属能够有自主选择是否治疗的权利,也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医务工作者,因为手术治疗不可能十全十美,万一发生一些意外谁也说不清楚,这份保证书也算是给医生的一个护身符。但是有时候出现意外,被送来急症室的患者就很难联系到家属了,如果没有家属的签字,医生们不敢放心治疗也是情有可原,毕竟现在医患关系这么紧张。
    拓展资料:没钱医院抢救不抢救?
    如果是急诊送来没有家人的无名患者,全力治疗抢救。事后由家属续缴医药费。
    如果确实无名患者,且找不到家属的,走绿色通道程序,先抢救治疗,由卫生部门审批确认后承担费用,将医疗费转给医院。
    如果是家属遗弃的,报请医院领导同意后抢救治疗,事后向家属追缴医药费。
    确实有不能负担医药费的患者及家属,一般都是签字出院,后果自负。
    也是实在有难处吧,多数应该是经济原因,不得已将患者扔在医院。
    这样对患者真的不人道,也确实增加医院及社会的负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举措。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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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3: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