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婚姻关系的合法存在,亦即夫妻身份的现实存续,是夫妻间相互享有继承权的先决条件。只有在婚姻关系依法有效缔结之后,合法有效终止之前,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享有继承权。 2.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除了《民法典》所规定的丧失继承权和限制遗产分割份额的情形之外,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干涉或妨碍生存配偶对继承权的享有和行使。 3.夫妻继承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相混淆。我国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因而当夫妻一方死亡,其现有财产状态多为夫妻生前共有,并非全部是个人遗产。为此,必须进行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和分割,保障生存一方的共有财产权,同时确定死者个人遗产的价值和范围,认定和保护生存配偶及其他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 4.夫妻继承权不受婚姻存续时间长短的影响,也不受生存一方是否再婚的妨碍。在实践中一定要注意防范和杜绝干涉“寡妇带产再嫁”或干涉“上门女婿带产再婚”等侵犯夫妻继承权的现象。 一、离婚后财产未分割一方死亡是否还有继承权 一般是没有继承权的。离婚后,原夫妻关系已经解除,在解除夫妻关系的同时如果自愿放弃分割财产,该人财产的继承与原配偶没有任何关系,也不存在遗产继承问题。 鉴于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依法解除,不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因此,一方去世,另一方不具备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的权利。无权参与前夫遗产的法定程序分割。一方去世之后,若其生前留有合法有效遗嘱,由其指定的遗产继承人,对其遗产进行继承。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开始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予以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