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代理回避情形? |
释义 | 律师代理需要回避的六种情形如下: 1、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3、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4、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 5、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6、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回避制度的意义: 1、司法权是一种裁判权,以追求公正的裁判为最终价值取向,作为裁判主体的法官在司法过程中除严格服从法律外,还不可避免的会受到社会关系、传统、信仰、偏见、自身下意识等因素的影响,法官一点也不比其他人更能摆脱这些种因素对其司法过程的影响。 2、消除当事人的思想疑虑,公正程序的设计安排极大地增强了结果公正性的说服力。 3、为保证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免受人伦亲情与司法公正理念的双重压力,回避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 法律依据: 《律师法》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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