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市销售假药罪金额量刑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生产、销售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属于“其他严重情节”的: (1)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2)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4)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或者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致人重度残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10人以上轻伤的; 5.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6.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的; 7.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8.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一、销售假药罪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 销售假药罪数额认定标准,是《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致人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五)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六)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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