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用期结束了,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法吗? |
释义 | 试用期结束了,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法吗?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试用期结束了,用人单位是否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呢? 洪丽律师认为:一般是不可以的。 《劳动合同法》设置试用期的目的就是为了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适应,为稳定的劳动关系创造过渡期。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继续留用劳动者,说明劳动者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劳动者也愿意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双方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此时约束劳动者的是法律法规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不是录用条件了。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违法犯罪,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章制度或者法律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实践中,曾经有过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的的案例,这种情况要区分对待,如果学历对于劳动者胜任工作岗位没有影响,而且也工作了一段时间(例如一年以上),那么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者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如果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用人单位没有发现是劳动者故意隐瞒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用人单位书面审查未能发现,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结束后才发现劳动者伪造学历证书,用人单位第一时间找到劳动者沟通处理,那么用人单位可以基于劳动者违反欺诈撤销劳动合同。 试用期录用条件一般是试用期的考核标准,如果过了试用期还想继续使用相关标准,可以将该标准或者条件转化为规章制度。您明白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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