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用期加班费怎么算 |
释义 |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员工正常工作之外,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没有工不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假日、休息日加班或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以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础,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可以同时补休;未能补休的,按劳动者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 (三)在法定假日工作的,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标准的300%每天支付。在集体合同中,劳动合同未约定劳动者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上个月提供正常劳动时应支付的工资总额作为支付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计算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劳动者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因此,劳动者所在的公司领导以试用期为由,不支付加班费,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可以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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