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各类商标案件法院管辖规定如下: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3、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权和保全案件----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 4、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中级人民法院。 5、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2、3、4、5,被确定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