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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协助他人教唆自杀要判多少年
释义
    教唆他人自杀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故意杀人罪处理,理论依据主要有共犯说、间接正犯说以及直接根据刑法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定罪三种。但因自杀行为尚未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行为导致前两个理论解释无法实现;在第三种理论解释下,若教唆不具备刑法意义上自有意志的人或在教唆人的迫使下无法行使自由意志的人自杀,则因为教唆人实质上是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与他人本身的意志相左而直接成立故意杀人罪,也就不存在教唆问题。在教唆具有刑法意义上自由意志的人自杀的情况下,由于以人类现有能力看,尚不具备将人“说死”的能力,若强行把该“教唆”看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实行行为是有悖于罪行法定原则的。但不可否认,教唆他人自杀具有社会危害性,这种危害性能否入罪可从教唆行为的从属性和独立性带来的双重恶性来分析。教唆行的从属性是指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本身具有密切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实行行为的危害性决定了教唆行为的危害性。从其独立性看,教唆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脱离实行行为,获得相对独立的犯罪性来源,也即,虽然教唆他人实施的行为只是一般违法或不道德的行为,但教唆行为仍然可能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典型的如刑法三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三百五十九条的引诱卖淫罪等。教唆行为的双重恶性是教唆行为二重属性的表现形式,即教唆行为的恶性一方面来源于其从属的实行犯的恶性,另一方面还来源于其自身独立行为的恶性,这样才能合理解释为什么教唆他人吸毒、卖淫可以构成犯罪,而吸毒、卖淫本身又不是犯罪。同样,教唆他人自杀,一方面教唆行为本身具有反社会性,应该受到否定评价;另一方面,自杀行为还会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自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必然要加算到教唆行为上,这么一来,两恶相加,不道德也就变成了犯罪,教唆他人自杀的犯罪性也正在于此。从国外的立法经验看,对教唆自杀罪的规定是广泛存在的,只是具体构成要件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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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5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