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主动离职不交接工作如何应对? |
释义 | 员工主动离职不交接工作如何应对?一是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二是制定规章制度规范离职手续,严重违反者可解除劳动合同;三是让不交接工作的员工承担赔偿责任。员工主动辞职能得到补偿吗?若用人单位有过错,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偿;若用人单位无过错,劳动者提前通知可解除劳动合同,无补偿。无论是主动离职还是辞职,未交接工作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员工主动离职不交接工作如何应对 1、不办理工作交接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所以,为了确保劳动者能够按时交接工作,可以与其约定相关的经济补偿金等都于交接完毕时支付。 2、制定规章制度来规范劳动者的离职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员工离职时应该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并在规章制度中对此进行具体、详细的规定。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将“劳动者拒不配合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交接的”视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3、让不办理交接就自动消失的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加入劳动法规定的“因劳动者不按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条款,并将之细化,以此来约束员工。 二、员工主动辞职能得到补偿吗? 1、若是用人单位有过错,如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在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立刻辞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偿。 2、如果是用人单位没有过错,员工提出辞职,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没有补偿或赔偿的。 正常情况下,不管是劳动者自己主动申请离职还是提出辞职,或者是被用人单位依法开除了,其实都是需要办理相应的工作交接。而要是没有交接自己的工作,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的话,那么单位其实是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语 员工主动离职不交接工作,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首先,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经济补偿金等应在工作交接完毕时支付。其次,制定规章制度来规范离职手续,明确员工应按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对拒不配合的行为进行处理。另外,企业也可以在规章制度中约定劳动者不按约定交接工作给企业造成损失时,劳动者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员工主动辞职,若用人单位有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偿;若用人单位没有过错,劳动者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补偿或赔偿。在任何情况下,劳动者都应办理工作交接,否则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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