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也应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项权能,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同样包括这四项权能。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取得时期和方式各种各样,但不论以何种形式取得的私有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人都在享有该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当然享有该房屋所在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如果没有土地使用权,就不可能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一定社会形态下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土地私有制,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和农业合作化,建立了两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并在法律上确认下来,形成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但是土地所有权相对于一般财产所有权而言有其特殊性。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