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法院执行标的存在异议而提出的诉讼就是执行标的之诉,其实也就是指执行异议之诉。所谓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旨在主张实体权利的不同意见。民事诉讼法赋予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办案原则,为案外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纠正人民法院及其他机关生效法律文书可能存在的错误,提供了有效保障,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 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异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2、由案外人提出。 3、执行异议的内容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 4、必须提供证据,说明理由。如果案外人只以陈述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而不能提供任何证据或者证据不够充分,说明任何理由,那么执行异议也是不能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执行异议之诉最新规定是什么 执行异议包括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其中执行行为异议是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时,来要求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的行为,是对执行程序的不服,以撤销或更正执行行为为目的。 执行标的异议则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部分或全部来主张权利,要求法院停止或变更的请求。 而执行异议之诉则是在案外人提起执行标的异议,法院对该异议做出裁定后,案外第三人或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且与原判决、裁定的实体内容无关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的诉讼,是以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为前置程序的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