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可以,但是得毕业后参加。征兵的主要政策规定是:征集农业户口的青年为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非农业户口的青年为高中(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企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职工(含工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企事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人、非学历教育民办大学的在校生、高等院校接受的无学籍学生及在各类高考补习班学习的青年也应当征集。对女青年的征集只限当年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征集的年龄,男青年为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企业单位职工,21岁的也可征集,根据本人自愿,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2岁;女青年为年满18至19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