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转让合同是不是实践性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
释义 | 债权转让合同是诺成合同,不是实践性合同。转让债权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一、债权有哪些特征 债权特征如下: 1、债权是财产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人身来实施; 2、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债务转移的方式和效力是什么 债务转移的方式包括全部转移和部分转移。在债务全部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在原合同中的地位承担原合同债务,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原合同中的责任。在部分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作为受让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而转移后的效力是新债务人要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但也可依法向其行使抗辩权。 三、债务转让的效力是怎样的 首先,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若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 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 其次,抗辩权随之移转。 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再者,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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