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满18岁女生自愿的要负责吗 |
释义 | 一、未满18岁女生自愿的要负责吗 要看具体年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要看具体的多少岁,如果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自愿发生的不违法,不是自愿的就是属于强奸罪。 但如果与不满14周岁的女生发关系的,不管是否自愿都可以构成强奸。与已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如果对方属于自愿的,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扩展内容 在正常情况下,已到14岁不满16岁的人,与已到18岁的人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职责。根据《刑法》限定,只有是与不到14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才不顾女方可否自愿,男方均构成蹂躏罪,应承受刑事职责。如果女方已到14岁的,两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就不构成蹂躏罪,不承受刑事职责。但是,有一种特殊情况除外,即女方患有精神疾病,且男方是在女方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做法本领的情况下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则不顾女方年纪多大,男方仍构成蹂躏罪,要承受刑事职责。《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蹂躏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蹂躏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以蹂躏论,从重处罚。蹂躏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蹂躏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蹂躏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蹂躏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招致被害人重伤、丧命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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