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买卖合同中,经办人没有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有过错,承担过错内的责任。 2、如果经办人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签署合同,合同的相对方又知道(或应该知道)经办人无权处分的情况,经办人的公司又对合同不予以事后追认,那么这个经办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了。 3、如果经办人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签署合同,合同的相对方有理由相信经办人为有权处分; 构成表见代理,这时合同义务还是要经办人的公司承担的,当然经办人的公司承担合同义务后会追究经办人的法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