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效率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
释义 | 行为分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即合同行为); 2、无权代理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 4、债权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效力有待于他人(第三人)意思表示来确定,在他人作出意思表示前,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法律行为。 综上所述,建议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制定更加明确的法规和标准,同时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审判水平和质量,从而进一步保障民事法律行为的公正、高效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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