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诉讼事实吗? |
释义 | 被告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情况下,原告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自认是指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分为诉讼中和诉讼外的自认。自认制度的历史发展可追溯到西周时期的“供辞”方式。自认的构成条件包括主体为当事人、承认不利事实的真实性、明确表示和适用于非社会公共利益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制度。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原告对该承认部分无需举证,但是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也就是说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即使被告对原告陈述的事实表示承认,也无法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 什么是自认 自认是指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它分为诉讼中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同时,自认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自认包括自认和自白,也就是包括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两人领域,广义的自认包括诉讼外自认和诉讼中自认,狭义的自认仅指在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本文仅就狭义的自论作论述。据此,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不利于自己的证据和陈述,或者对他方当事人的主张表示认可或接受。 自认制度的历史发展 早在西周时期,民事诉讼中就存在一种称作“供辞”的证据方式,依规定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时,首先必须宣誓以保证证辞的真实性和严肃性,而后才开始进入审理判决。由于履行了宣誓仪式,证辞即具备了法律拘束力,因而不许更改。西周时期,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要收费,原告和被告必须亲自到庭并缴纳保证金,才能使诉讼得到受理,败诉方所缴纳的保证金则被没收充公。如果一方不到庭或拒不缴保证金,就是承认自己无理,要判为败诉。 自认的构成条件与限制 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四项条件:(一)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二)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三)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四)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 结语 总结: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表示承认并不意味着原告无需举证,除非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自认是指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包括诉讼中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自认制度在历史上有着悠久的发展,早在西周时期就存在。构成自认的条件包括主体为当事人、承认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示和适用于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一百九十八条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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