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本文介绍了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如果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果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应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或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也应依法处理。 法律分析 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按照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拓展延伸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移送犯罪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证券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并且依法可能判处刑罚,那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移送有关国家机关。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移送的犯罪案件涉及证券违法行为,那么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追究证券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决定。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移送犯罪案件属于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证券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情形。 结语 证券违法行为的发现和处理需要依法进行,对于涉嫌犯罪或职务违法的情况,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或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移送相关案件。证券市场和公职人员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