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伤害赔偿法标准 |
释义 | 人身伤害赔偿法标准 刑事赔偿确认申请人孙某1986年1月19日取得个体开业行医人员行医证,有效期3年,到期届满后,未再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孙某在丧失行医资格的情况下,继续非法行医。2003年9月14日上午10时许,谭某感到左肩部、左臀部疼痛到该县合兴镇街道孙某行医处就诊,孙某为其“舒筋”治疗后,在谭某的左臀部疼痛部位注射了一针头孢唑林钠进行封闭治疗,谭某当即感到左臀部剧烈疼痛,左下肢疼痛,下肢无力,跛行回家后卧床休息,下肢疼痛未缓解反而加重,出现功能障碍,9月17日到该镇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后又转院到县人民医院治疗,均诊断为左坐骨神经痛,坐骨神经损伤,导致其左下肢功能障碍。2003年12月23日重庆法医学会鉴定:谭某坐骨神经损伤属重伤7级伤残;2004年3月31日重庆法医验伤所出具鉴定:谭某目前有左坐骨神经损伤的证据,其左下肢功能障碍有椎间盘突出因素,亦有注射所致坐骨神经部分损伤因素存在;2004年7月16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鉴定:谭某左下肢功能障碍系坐骨神经损伤所致,与臀部注射有关;孙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04年7月21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县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27日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5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法院于同年9月28日开庭审理,被告人孙某当庭对谭某的损伤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重庆市司法鉴定委员会2004年11月26日鉴定:谭某左下肢功能障碍与2003年9月14日左侧臀部注射无直接关系。检察院将该案撤回起诉,对被告人孙某决定取保候审。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0日裁定撤诉,县检察院建议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县公安局于同年7月3日以孙某不构成犯罪撤销案件。 孙某在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向县检察院申请刑事赔偿,在该案是否确认侵权情形产生了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进行国家赔偿。其理由是:本案因为在审判时,刑事赔偿确认申请人孙某对该案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谭某的左下肢功能障碍与2003年9月14日左侧臀部注射无直接关系。根据《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市司法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市内终局鉴定,应该采信此鉴定,公安机关以孙某不构成犯罪撤销了此案,并予以释放。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二项“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七条六项规定,有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予以释放的证明书,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人身权情形,以确认论,应当进入赔偿程序。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予确认违法侵权情形,不能进入赔偿程序。理由是孙某在审查逮捕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涉嫌够成非法行医罪。县检察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对犯罪嫌疑人孙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无侵犯人身权情形。 两种不同意见实际上反映出国家赔偿法存在的不足: 一、如何界定“错误逮捕”。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此项所规定的"错误逮捕"仅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作出逮捕决定造成无罪羁押的行为。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逮捕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客观存在。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它必然要以一定的载体反映出来。据此可以看出,"有犯罪事实"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显然不同的概念。那么在确定是否是"错误逮捕"时,是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没有犯罪事实"确定呢,还是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确定。"没有犯罪事实"是否包括"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给具体执行国家赔偿法带来困惑。此外,对于"错误逮捕"还有几种情况国家赔偿法未予明确规定:一是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人予以逮捕,但逮捕后又查明被逮捕的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二是审查批捕时现有证据完全符合法定批捕条件,但逮捕后却因种种原因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发生了变化的情况,本案就是这种情况。 二、疑罪涉及的刑事赔偿如何确认有无侵权情形。本案公安机关虽是以不构成犯罪撤销案件,但实际上本案是在对证据的效力及采信上产生了分歧意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重庆市司法鉴定委员会不是人身伤害重新鉴定的适格鉴定主体,其作出的鉴定为市内终局鉴定这一规定也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从诉讼证据合法性角度来看,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作出的人身伤害重新鉴定应当比重庆市司法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所谓终局鉴定更具法律效力。因此把本案作为疑罪处理比较恰当。但国家赔偿法制定实施时,刑事诉讼法尚未修改,也没有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内容,实行疑罪从无原则。对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存疑无罪判决。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但是没有解决疑罪是否涉及刑事赔偿的问题,虽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国家赔偿法》时也有吸收“疑罪从无”的原则,但实践中对疑罪是否涉及刑事赔偿有颇多争议,这也是本案产生争议的另一个原因。《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八条就是对疑罪作出的逮捕、拘留有无侵犯人身权情形如何确认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赔偿法》的不足,但同样存在因证据发生变化后如何来确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与“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界限问题,也在一定程度造成执法者的困惑。本案既有证据证明孙某有犯罪事实,也有证据证明孙某没有犯罪事实,该如何来确认有无侵权情形呢笔者建议应当对《国家赔偿法》做一些修订,以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基本原则,消除两法在一些条款适用上的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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