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何对《律师法》第八条规定的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即特许律师的专业范围作出界定,是制定《特许律师执业考核条例》的核心和难点。特许律师专业范围应当是缺少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特定领域,其范围应当根据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现实情况确定和调整。征求意见稿本着坚持急需、严格控制、确保规范的原则,将国际经济贸易、知识产权、金融证券、环境保护等专业性强、法律人才短缺的领域列入特许律师专业范围,并将《特许律师专业范围》作为条例附件(第四条)。【阅读全文】 特许律师执业考核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许律师执业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许律师,是指符合律师法第八条和本条例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的律师。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许律师执业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许律师,是指符合律师法第八条和本条例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的律师。 第三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 (四)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五)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 (六)品行良好。 有律师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特许律师执业。 第四条本条例第三条第 (四)项规定的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范围,由本条例所附《特许律师专业范围》列示。 《特许律师专业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征求有关领域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特许律师执业的考核工作,按年度将本年度拟批准的名额和考核工作方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