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凡需要迁移户口的,应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二、交验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屋产权登记证(门牌号(证))等资料;三、并经过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迁移(出)的证明;四、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五、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六、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落户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