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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制执行过去了2年了怎么强制执行
释义
    法律分析:如超过2年,申请执行,对方无异议,也可申请执行,对方有异议,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一、民事诉讼法中适用裁定的都有什么
    (1)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不予受理,该不予受理属于程序性问题,故应当用裁定作出。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可不可以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不可以停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三、人民法院收到支付令申请后如何处理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权人申请不成立的,应当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支付令申请没有异议的应当在15日内清偿所欠债务,如果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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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8:5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