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问题 |
释义 | (一)转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根据该规定转包是指土地经营权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转包期限至少在一年以上。 此种方式的转包对象仅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不包含本集体外成员即不得将承包经营权以转包方式交由本集体成员外的人员经营。 (二)出租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承包经营权出租。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的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出租与转包一样不改变原土地承包关系,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地位为改变。但,相比价而言经营权出租的对象既包括本集体经济成员也包括集体之外的其他成员。因此租赁的受让人较转包的受让人范围更广。 (三)互换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地块的等级和条件不同,交换可以不是相等面积。转包和互换要受主体资格的限制,必须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互换强调本集体成员间对承包经营权的交换,范围仅限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与其他方式不同互换体现为经营权与经营权的交换,而非以金钱换区经营权。 (四)转让 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消灭。 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与其他流转方式不同,此种流转需要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即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此为保障承包方在土地经营权丧失后其生活具有经济保障,避免盲目转让导致后期生活失去保障。此外,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亦意味着与承包经营权权利义务的取得和丧失。转让后承包人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原承包关系终止,受让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新承包关系建立。 (五)入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农用地的入股具有特定的含义,也限定在特定的入股方式。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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