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生育津贴公司不给,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根据《企业职工 生育保险 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生育 医疗费 的,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应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根据《 女职工 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