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人打了,对方有关系,派出所不处理咋办 |
释义 | 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偿责任的裁判方法是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根据侵权人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责任,同时安全保障义务人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裁判文书中应明确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偿范围和权利。 法律分析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赔偿责任的裁判方法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赔偿责任是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情形下发生的。侵权人的直接赔偿责任与义务人的补充赔偿责任既非按份责任,亦非连带责任,更不能适用原因力理论来确定各自的赔偿责任份额。在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形下,不能判令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的情形下,应当首先由侵权人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在具体处理时,侵权人不明确的,可以直接确列安全保障义务人为被告;侵权人明确的,可以确列侵权人和安全保障义务人为共同被告。在侵权人和安全保障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下,在判令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还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或者数额,并注明安全保障义务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拓展延伸 寻求法律援助:当被他人打伤,对方具有关系,派出所不予处理时,应该如何应对? 当面临被他人打伤、对方具有关系、派出所不予处理的情况时,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寻求法律援助。首先,尽快向当地律师协会咨询,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和建议。其次,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照片、医疗记录、证人证言等,以支持您的主张。第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您的损失。同时,您还可以向相关监督部门或上级派出所投诉,要求重新调查处理此案。最后,如果您经济条件有限,可以咨询是否符合免费法律援助的条件,以获得更多支持。请注意,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应对策略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决策。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发生在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情形下。在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应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在其具有过错的情况下,侵权人应首先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判决中,可以确列安全保障义务人为被告或与侵权人共同被告,并明确补偿责任范围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追偿权利。在面临被他人伤害的情况下,您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九条 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应当严格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考察,确保安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必要时,也可以由办案部门负责执行,派出所或者其他部门协助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等材料。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和保证金交纳情况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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