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法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刑事诉讼: 1.危害国家安全案; 2.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民事诉讼 1.重大涉外案件(标的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众多);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海事海商,专利纠纷,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标的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 行政诉讼: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专利申请案,宣告专利无效或维持案,强制许可案); 2.海关处理案(纳税和行政处罚案); 3.对国务院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台,其他)。 (二)地区管辖 刑事诉讼: 1.犯罪地(即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为辅; 2.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3.特殊情况的管辖。 民事诉讼: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 2.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3.特殊地域管辖(9种); 4.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行政诉讼: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管辖权向下转移 刑事诉讼:不能 民事诉讼:能 行政诉讼:能 一、级别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1、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或者说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所谓涉外案件,是指具有外国因素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国人、涉及的财产在外国等。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的涉外案件。 第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及标的物涉及到的人或事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如当事人是党、政、军界要员或人大代表等。在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标的金额较大、争议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等类案件。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海事和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商标侵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与普通中级法院同级),其他法院不能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只能由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青岛、大连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 3、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所谓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案件性质比较严重、案情特别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这类案件为数极少;所谓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是指只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一案件应当由其审理,不论该案属于哪一级、哪一个法院管辖,它都有权将案件提上来自己审判,从而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这是法律赋予最高审判机关在管辖上的特殊权力。但应明确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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