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厦门出国(境)户口注销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一、厦门出国(境)户口注销需要什么材料 1、《公民户口注销申请表》; 2、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当事人的外国护照以及复印件(已取得外国国籍的); 4、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已定居港澳地区的); 5、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经批准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的); 6、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或自行取得台湾地区身份的)。 二、厦门出国(境)户口注销依据 《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第八十三条公民已取得外国国籍的,应当凭外国护照以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 第八十四条公民已取得外国国籍,未申请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发现后,发函经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中发现并通报给公安户政部门的,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 第八十五条公民经批准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公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公民已定居港澳地区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非提交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不予办理。 公民自行取得台湾地区身份的,提交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 第八十六条公民已取得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但未注销内地户口,公安派出所发现后,发函经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八十七条外国人在国内福利院收养儿童办理国内公民收养手续后,福利院应当提交省民政部门签发的《涉外送养通知书》《涉外收养登记证》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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