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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卖合同的特征及当事人的义务是怎样的
释义
    特征: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
    2、受领标的物。
    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
    一、买卖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买卖合同包括的内容有:
    1、买卖双方的姓名、住所等基本信息;
    2、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
    3、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4、包装方式;
    5、检验标准和方法;
    6、结算方式;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方案。
    根据相关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二、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的义务有哪些呢
    买卖合同买受人的义务主要有: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
    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移转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之一。
    3、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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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5:0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