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养法没成立之前1964年被亲戚收养我还有权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吗? |
释义 | 不享有继承权,但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一定遗产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依据法律拟制形成了一种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有抚养、赡养的义务,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一样,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而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养子女与其生父母间虽然有着血缘关系,但是从法律上讲,他们从与养父母之间确立合法收养关系时起,父母子女间就不存在抚养和赡养的义务以及继承权了。因此,一般情况下,养子女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但是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如果养子女还对生父母扶养较多,应根据养子女对生父母所尽义务的多少,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遗产按照什么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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