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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低保边缘户有钱拿吗
释义
    没有
    低保边缘户除不享受低保户按月发放的低保金外,包括:九年制义务教育段、高中段、全日制高校学生的就学救助;农村危旧房改造,城镇居民廉租房补贴;春节一次性慰问金;年货发放;物价补贴;有线电视初装费和视听费减免;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养老保险(保障)、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部分减免、火化费用部分减免等救助内容。
    低保边缘户的标准如下 1、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1.5倍之内的家庭;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6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4、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依据现有政策,低保边缘户可享受的保障主要有:1.物价补贴。根据《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单位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补贴力度的通知》(莆发改运行[2022]544号)的规定,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阶段性将低保边缘人口纳入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2.医疗救助(1)一次性定额救助。 低保边缘户对象年度内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家庭承担个人自付仍有困难的,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一年一次性定额救助。根据当年城乡居民医疗救呦基金结余情况,在次年2月底前集中受理一次性定额救助,原则上在第二季度前给予救助,个人自付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一年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定额救助;个人自付50000元以上的,一年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定额救助。(2)特重大疾病救助。 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患有重特大疾病(以医保经办机构确定的病种为准)可以申请重特大疾病救助,自付费用在2-5万元(含5万元)的,按自付费用的10%给予救助;自付费用在5-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自付费用的15%给予救助;自付费用在10-20万元(含20万元)的,按自付费用的20%给子救助;自付费用在20-30万元(含30万元)的,按自付费用的25%给子救助;自付费用超过30万元的在享受20-30万元相对应的档次救助后,超过部分再按10%的比例给予救助:原则上每人每年最高救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2022年我区还把提高困难群体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指定用药报销比例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困难群体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指定用药报销比例提高到100%。 (3)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指定用药报销比例。2022年我县把提高困难群体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指定用药报销比例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困难群体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指定用药报销比例提高到100%。3.临时救助。 低保边缘户申请临时救助的,可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提高救助时效。4.教育救助。低保边缘户属于普通经济困难家庭,就读幼儿园每学期政府补助500元,补助学生学费及伙食费,学生升入高中按每人每学期850元发放助学金,补助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用,学生就读中职按每人每学期1000元补助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用。5.住房救助。低保边缘户可通过农村危房改造、造福工程、保障安全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6.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低保边缘户,根据受灾情况给予必要的应急救助、过渡期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庭抚慰、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救助。
    低保边缘户的申请流程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家庭情况调查-->信息核对-->乡镇(街道)审批-->公开公示。 1.申请 申请应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材料和致贫困难相关材料。 2.乡镇(街道)受理 :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按规定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受理后申请人须填写《申请表》等。 3.家庭情况调查 乡镇(街道)在村(居)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调查方式包括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员信息、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4.信息核对 :对通过家庭情况核查的对象,乡镇(街道)政府将共同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的授权书和基础信息录入“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省级信息核对,核查申请人家庭及其法定义务人的财产信息。5.乡镇(街道)审批 乡镇(街道)政府在收到“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出具的核对报告后,根据申请材料、家庭情况调查情况和信息核对结果综合评估审核,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低保边缘条件提出审批意见。6.公开公示 对审批通过享受低保边缘待遇的对象,在乡镇(街道)、村(居)低保固定公开栏进行长期的公开公示。对有异议的应组织人员重新开展入户调查核实。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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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23:4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