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纳税人当年未提取缴纳,以后年度自行补缴或税务机关查补的以前年度应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按该补缴税款的税款所属年度调整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对补缴年度作所得税纳税调整,该部分补缴税款不得在补缴年度重复计算扣除。 交纳印花税有四种方法 (一)贴花法: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印花票据贴在应税凭证上,并在每枚票据与凭证交接在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画销。 (二)采用缴款书代替贴花法:一份应税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用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完税,并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盖完税戳记代替贴花。 (三)按期汇总缴纳法。 (四)代扣代缴法.代扣代缴义务人不同于代收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不持有纳税人的收入,无法从纳税人的收入中扣除应纳的税款.代扣代缴义务人则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因而可以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金并代为缴纳。 本回答所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