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哪些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情形 |
释义 | 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定情形包括有: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一、刑事诉讼法对盲聋哑人有什么规定? 法盲聋哑人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认罪认罚后翻供的后果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对起诉书载明的主要犯罪事实、罪名和认罪表述提出异议或变更的,视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悔,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同时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确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承担较此前《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更重刑罚的不利后果。 三、不认罪检察院会出量刑吗 不认罪的,人民检察院不会出量刑建议。法律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因此,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就必须提出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人民检察院只能提起公诉,不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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