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如下: 1、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牟取暴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于1995年1月颁布了《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2、《规定》要求,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差价率、利润率均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违者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3、同时,《规定》还要求,生产经营者不得以价格欺诈等非法手段牟利,包括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谎称削价让利进行价格欺诈、相互串通,哄抬价格、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等。违者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其向遭受损害的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六条 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以其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测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按照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或者与居民生活的密切程度,市场供求状况和不同行业、不同环节、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