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司法鉴定机构回避制度是: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等等。《司法鉴定机构回避制度》第二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第三条,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第四条,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该次鉴定工作,但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五条,司法鉴定人的回避,在本鉴定机构接到申请三日以内,由其负责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本机构负责人担任鉴定人的回避,要在收到申请三日以内提交机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