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一般以抢劫罪论处,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对该条的理解应当考虑两个方面,一是时空限制,即抢回自己所输赌资行为应当发生在赌博现场。此时,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所输赌资的性质,不像抢劫罪中对于他人财物的性质那样认识得清晰明确,因为在赌博活动中,财物的所有权转移较为频繁,行为人容易对财物的性质发生认识模糊。二是数额限制,抢取财物未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范围。如果行为人虽然在赌博中输了钱,但其抢回的财物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应当认定为抢劫罪。当然也不可能要求抢回的财物与自己所输的赌资完全一样,但超出自己所输赌资数额较大的,就应当认定为“明显超出”。由此可见,行为人以自己所输的赌资为抢劫对象,但没有同时符合时空限制和数额限制,就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