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才能使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时的条件 |
释义 | 若行政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符合申请听证的条件:对当事人处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以及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 一、听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听证的适用范围是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较重的行政处罚,例如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等。而听证的程序是先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然后由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再由有关人员在听证会上申辩和质证;最后制作听证笔录,并由行政机关依法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二、吊销是不是一种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的行政许可证进行吊销同样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行政处罚的种类在我国《行政处罚法》中作出了相关规定: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公职人员被开除公职属于行政处罚吗 开除公职不属于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处分。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只有: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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