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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刑事赔偿公安机关刑事赔偿范围有哪些
释义
    法律分析:是对于违法行使侦查、检察、监狱管理职权的 机关及期限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 的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有下列违法行政职权行为之一的,受 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 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2) 违法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作出 查封、扣押、冻结、追缴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3)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殴打等暴 力行为,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由 该人民警察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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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7:3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