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哪些动产不能行使留置权?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两种不得留置的情形:即法律作出了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约定不得留置。 第一种情形,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依照其规定。如果法律基于公序良俗等原因明确规定某些情形下不得留置或者某些财产不得留置,则须依照该法律规定,不得成立留置权。 比如,在发生赈灾的情形时,承运人不能够因为没收到运费而把赈灾的物资留置;尸体的运送人也不得以运费未付而对尸体予以留置。同样的道理,身份证和一些职业证书也是不可以留置的。 第二种情形,当事人事先约定对债权不适用留置权,则该约定内容也是有效的。 比如,小张帮小王维修车辆,小王因担心付不起维修费而让自己心爱的豪车被留置,于是双方约定不能因为付不起维修费而留置车,那么即便小张付不起维修费,小王也不能留置车辆。 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动产不能成立留置权。 留置物应为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占有的方式则不限于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或者占有辅助人的占有以及与第三人共同占有,可以成立留置权。但留置物的交付与质物一样,不能通过占有改定的方法移转占有,因为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债务人仍然现实地占有质物,而作为留置权人间接占有留置物是无法实现留置效力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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