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销售伪劣产品罪160万如何量刑 |
释义 | 销售伪劣产品金额达到160万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劣商品具体范围是什么 伪劣商品的具体范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定以下14种情况下的商品为伪劣商品,它们是: (1)失效,变质的; (2)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 (3)所标明质量与实际不符的; (4)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及伪造生产许可证标志的; (5)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经销的; (7)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阴的; (8)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厂名(重要工业品末标明厂址)的; (9)对限时使用的商品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 (10)对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 (11)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而未标明的; (12)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13)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 (14)未注明商品的有关知识和使用说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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