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什么内容? |
释义 | 一、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的内容 无效宣告请求可以涉及一项专利权的全部,也可以只涉及其一部分,亦即请求宣告专利部分无效。所谓部分无效,是指宣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一项或者数项(但不是全部)权利要求无效,或者只是缩小其中某一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依下述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1、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 2、专利复审委员会向专利权人转送无效宣告请求的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 3、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组成合议审查组,一般由3人组成,负责对无效宣告请求正式审查。 4、合议审查组在审查过程中,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呵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5、合议审查组在澄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若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理由成立,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理由部分成立,宣告该专利权部分无效;若专利无效的申请理由不成立,宣告维持专利权继续有效。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无效宣告的审查原则 无效宣告的审查原则除包括与专利复审程序相类似的合法原则、公正执法原则、请求原则、依职权审查原则、听证原则、公开原则以外,还包括: 1、一事不再理原则 如果无效宣告请求人对已经做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和审理。 2、当事人处置原则 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放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或者证据,对已放弃的内容,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再审查。 专利权人则可以主动修改权利要求或者主动放弃某些外观设计要点。 双方当事人如果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表达和解愿望,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给予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限并暂缓无效宣告审查,如果和解期限届满或者一方当事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继续审查,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继续进行审查。 3、保密原则 在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作出之前,合议组的成员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跟案件有关的观点。原则上不得就案件内容与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单独联系或者会晤。 根据请求原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如果根据现有工作已经可以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不受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请求的影响。这一点与专利复审程序稍有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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