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水源地保护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水源地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组织协调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二)依法实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调查处理水污染纠纷和事故,监督企事业单位落实水污染事故应急准备工作;(三)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并做好监督工作;(四)负责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质量和水质状况的监测,健全监测网络,汇总监测资料,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水源地水质情况;(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