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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完善刑事立案监督的建议和措施
释义
    正因为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笔者认为必须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第一,深化对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认识,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应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角度,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提高对刑事立案监督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走出心理误区,学深学透有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增强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意识,勇敢地担负起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第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刑事诉讼法第87条,扩大立案监督范围。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具有刑事立案权的主要是公安机关,但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享有一定范围的刑事立案权。其中,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第18条第2款规定的各种犯罪立案权;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案件以及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部门有立案权。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也可以成为行使刑事立案权的主体。如果把立案监督的对象仅限于公安机关,那么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刑事立案监督行为就成了不受监督的盲区。只有把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也纳入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之中,把所有的刑事立案主体作为监督的对象,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才是科学的、全面的,刑事立案行为的合法性才能真正得到有效保证。而且,把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作为立案监督的对象,也符合检察机关加强内部制约机制的要求。第三,从立法上赋予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相应的权力。当前,刑事立案监督存在不同程序的软弱和乏力,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法律保障,因此,建议从立法上赋予检察机关三种权力:一是立案监督调查权。即人民检察院有权调取和审查侦查机关的卷宗材料,受案、立案、破案登记造册,立案、不立案、撤案决定书,有权对立案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查;二是立案监督决定权。即人民检察权既有权变更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决定,也有权变更其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决定,侦查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执行。还应规定对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而侦查机关坚持不改正的,人民检察院可直接查明犯罪事实,行使追诉权;三是立案监督处罚建议权。即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侦查机关应在限期内作出处理,对违法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民检察院。第四,建立健全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发现和管理机制,解决案件隐弊性强、发现难的问题。几年来,刑事立案监督案件案源少,案源渠道狭窄,是制约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主要原因。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宣传发动群众举报,建立群众举报线索的管理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大力开展宣传活动;二是健全完善与有关部门的案件移送机制,与人大、政协、信访部门和技术监督、工商、税务等部门建立固定的联系制度,发现线索及时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三是健全完善检察机关内设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案件线索移送和协查机制,提高控告申诉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的协查能力,加强侦查监督部门与监所、法纪、反贪、起诉等部门的联系,增强线索意识。第五,制定刑事立案监督实施细则。刑事诉讼法对立案监督如何实施不可能面面俱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在不违反立法本意的情况下,依法制定刑事立案监督实施细则,增加操作性强的内容。需要公安机关等配合的,应与之达成共识,联合发文,以便执行。针对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周期长的特点,对案件的受理、审查、移送、反馈、答复等各种环节都应制定明确的时效规定,以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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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7:0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