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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贷款担保责任有哪些
释义
    贷款担保责任有:
    1.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担保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担保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担保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担保人免除责任的情况包括什么
    担保人免除责包括:
    (一)在担保期间,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再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三)一般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
    (四)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和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自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义的情况下提供保证。
    二、保证人不承担保责任的情形有什么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人无责: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保证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且新贷与旧贷又非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如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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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7:4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