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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把握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三性?有什么规定?
释义
    认定行政诉讼证据的三性的标准:1、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来源和形式都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2、证据的真实性,证据需要经法条调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3、证据的关联性,证据需要与自己的主张的诉讼请求有关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在行政诉讼中如何把握证据的三性,有哪些规定?
    行政诉讼证据的三性的认定方法:证据的合法性是从证据的形式、证据的取得方式、证据形成的原因等方面是否合法来认定的;证据的关联性是从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来认定的;而证据的真实性是从证据是否客观真实存在来认定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第五十五条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第五十六条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一)证据形成的原因;(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行政诉讼是否有诉讼期,具体规定是什么?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确定是要确定“起算日”和“起诉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算六个月内可以提起诉讼;如果是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自收到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起诉地点,有哪些规定?
    行政诉讼起诉地点应这样确定:一般情况下,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应管辖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等第一审行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是否有诉讼期,具体规定是什么
    对行政诉讼的期限规定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不服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对有关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是,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如何规定
    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通过以下规定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没有经过复议的,原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可以选择原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为任意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为共同被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该内容由 张娇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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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8:2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