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达到“行为人实施了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这项标准,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罪才能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是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就应当立案。 一、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侵害的对象由其所侵害的客体的多重性所决定,亦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法正在执行解救公务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助执行解救活动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或儿童。 二、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犯罪构成要件? 构成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要件有: 1、主体为负有解救被绑架的妇女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誉和被绑架儿童的人身权利; 3、主观上行为人表现为故意; 4、客观上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绑架的妇女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