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经过公证的赠与,如无法定撤销事由,一般是不可以任意撤销的。 但根据合同法,若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对于受赠人而言,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同时提醒赠与人,切不可通过毁损赠与财产而达到反悔的目的,根据法律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不过,根据合同法规定,特定情形下赠与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赠与协议: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当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