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批准逮捕的人是否有罪 |
释义 | 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应当慎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其中,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的严厉性体现在强行剥夺人身自由,羁押审查,通常直至判决生效时止。由于中国地域辽阔,一旦涉案行为人逃脱,抓捕成本很高。我国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制度,一旦涉案行为人未到案,对其诉讼就无法进行。同时,一部分涉案行为人可能存在社会危险性,需要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采取逮捕措施后,能方便办案人员随时讯问,还能有效地防止串供、毁灭证据、逃跑、自杀等妨害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况发生。但是,由于逮捕是在较长时期内剥夺人身自由,如果使用不当,将会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人身自由是一项宪法上的权利,非依法定的程序和条件,不能剥夺。因此,逮捕作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是一把双刃剑,运用的合法适当,可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违法、不当的逮捕必然会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乃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如果涉案行为人没有妨碍刑事诉讼的可能性,也不存在社会危险性,就没有必要采用逮捕措施。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应当慎用。在司法实践中,涉案行为人一旦被批捕,之后极有可能被提起公诉,而考虑到我国极低的无罪判决率,涉案行为人极有可能被定罪,极难获得彻底无罪的结果。反之,如果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那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就相对容易很多,即在进入审判阶段前就将案件无罪化处理,实现了实质的有效辩护。因此,可以说,在实务中,辩护律师能否促使检察机关充分、全面认识到涉案行为人的无罪事由,进而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了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命运。逮捕的提请机关、批准(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通常来说,逮捕发生在侦查阶段,逮捕的提请机关为侦查机关、批准机关为检察机关、执行机关均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涉案当事人,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但实际上,逮捕同样可能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和服刑阶段。在侦查阶段的逮捕:提请机关为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认为涉案行为人需要逮捕,应当作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在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不含省级)认为涉案行为人需要逮捕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由本院侦查部门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的批准机关为人民检察院,如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应当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逮捕: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并未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侦查机关移送起诉尚未逮捕的涉案行为人时,认为需要逮捕,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具体来说,在审查起诉阶段,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尚未逮捕涉案当事人,审查起诉部门认为需要逮捕的,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不含省级)自侦案件在进行审查起诉时,发现需要逮捕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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