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抵押特征 (1)房屋抵押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从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条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 (2)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况下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应谨慎保养所抵押房屋。 (3)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权,不依靠债务人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 (4)抵押物须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如果抵押房屋是国有房屋,则抵押人必须对该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 (5)房屋抵押权的设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应明确规定担保的范围。 (6)房屋抵押人将房屋抵押后,并不丧失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抵押人应自己承担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 (7)房屋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如果房屋抵押人未经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房屋转给第三人时,房屋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追索权,房屋受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担。 房屋抵押延期合同 抵押权人: 抵押人: 抵押双方曾于年月日签订了号抵押(借款/担保)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某市房权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现合同约定的抵押期限已到。由于的原因,依据《民法典》、《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抵押双方协商,延长原抵押(借款/担保)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有关各自的权利义务仍按原原合同执行。 抵押权人:(签章)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